孫漢明與張印生、馬秀華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托理人:單夫純,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臨沂市公安局交通jc支隊羅莊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納。被告馬秀華作為冀E×××××號/冀E×××××掛號車的實際車主,應對其雇傭的駕駛員被告張印生肇事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張印生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無重大過失,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威縣九龍物流有限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掛靠單位,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等費用。![](http://zs1.img-/pic/174324/p3/20170303090756_6174_zs.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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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人單夫純,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彭慶玉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臨沂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該車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人身損害,因此被告臨沂財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對其余損失,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雙方未約定不計免賠,依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規定,被告保險公司的免賠率為20%,該20%的賠償責任應當由被告彭慶玉承擔,因雙方在事故發生后自行達成協議,約定原告不再追究被告彭慶玉的賠償責任,可免除該被告上述賠償責任;依照雙方約定,原告應當返還被告彭慶玉墊付的款項1000元。![](http://zs1.img-/pic/174324/p3/20170303090752_7954_zs.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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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畢秀香,女,漢族,居民。
委托理人單夫純,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東省臨沂交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出租旅游汽車分公司,住所地臨沂市蘭山區沂州路77號。
法定表人范某某。
被告彭慶玉,男,漢族,出租車司機。
二被告共同委托理人高洪才。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案件受理費1939元,由原告負擔143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負擔17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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