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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共同的刑罰適用
1.審理搶劫共同案件,應當充分慮共同的情節及后果、共同人在搶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情節,做到準確認定主從犯,分清罪責,以責定刑,罰當其罪。一案中有兩名以上主犯的,要從提意、預謀、準備、行為實施、贓物處理等方面區分出罪責者和較大者;有兩名以上從犯的,要在從犯中區分出罪責相對更輕者和較輕者。對從犯的處罰,要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從犯的罪責,確定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對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搶劫等情節的從犯,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2.對于共同搶劫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除手段特別殘忍、情節及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外,一般只對共同搶劫中作用最突出、罪行最嚴重的那名主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罪行最嚴重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適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而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不能不加區別地對其他主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在搶劫共同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應當根據現有證據盡量分清在押犯與在逃犯的罪責,對在押犯應按其罪責處刑。罪責確實難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罪責可能輕于在逃犯的,對在押犯適用刑罰應當留有余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格外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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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關于搶劫附帶民事賠償的處理原則
要妥善處理搶劫附帶民事賠償工作。審理搶劫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不主動開展附帶民事調解工作。但是,對于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或者被害方生活、就醫陷入困境,被告人與被害方自行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的,民事賠償情況可作為評價被告人悔罪態度的依據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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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關于預備、未遂和中止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法,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法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法,由于犯法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法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法過程中,自動放棄犯法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法結果發生的,是犯法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