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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化型搶劫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行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犯盜竊、行騙、搶奪罪”,主要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盜竊、行騙、搶奪行為,一般不察盜竊、行騙、搶奪行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財物數額明顯低于“數額較大”的標準,又不具有《兩搶意見》第五條所列五種情節之一的,不構成搶劫罪。“當場”是指在盜竊、行騙、搶奪的現場以及行為人剛離開現場即被他人發現并抓捕的情形。
對于以擺脫的方式逃脫抓捕,武力強度較小,未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的,可不認定為“使用武力”,不以搶劫罪論處。
入戶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行騙、搶奪后,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在戶內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當場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的,構成“入戶搶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盜竊、行騙、搶奪,其中部分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的,對于其余行為人是否以搶劫罪共犯論處,主要看其對實施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的行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幫助。基于一定意思聯絡,對實施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的行為人提供幫助或實際成為幫兇的,可以搶劫共犯論處。
根據《兩搶意見》第六條一款規定,搶劫后使用、消費的,以行為人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額。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無法實際使用、消費的部分,雖不計入搶額,但應作為量刑情節慮。通過銀行轉賬或者電子支付、手機銀行等支付平臺獲取搶劫財物的,以行為人實際獲取的財物為搶額。
4.認定“冒充人員搶劫”,要注重對行為人是否穿著制fu、攜帶、是否出示證件等情節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是否足以使他人誤以為是人員。對于行為人僅穿著類似的fu裝或僅以言語宣稱系人員但未攜帶、也未出示證件而實施搶劫的,要結合搶劫地點、時間、或威脅的具體情形,依照常人判斷標準,確定是否認定為“冒充人員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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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變造、作廢的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財產后逃匿的;
北京廣森律師事務所是經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批準設立的一家合伙制專業性律師事務所。廣森律師致力于為客戶提供{yl}的刑事辯護方面的專業法律fu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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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大獄無罪釋放 終獲清白
2007年8月9日,廣西浦北縣人龐X祥因涉嫌搶劫被北海市抓獲,2007年8月11日刑事,同年9月15日經檢察機關批準執行逮捕,2008年4月11日,北海市人民向北海市中級人民提起公訴,北海市中級人民經過審理認定被告人龐X祥參與四起,2008年10月23日,北海中院以(2008)北刑初字第3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一次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龐X祥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09年8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2008)桂刑一終字第178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以被告人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2010年4月30日,北海市中級人民經過審理,認定被告人龐X祥參與搶劫三起(3月29日搶劫未認定),以(2009)北刑初字第5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二次判決,判處被告人龐X祥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1年12月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第二次以(2010)桂刑一終字第101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至2012年7月,該案一審一直未開庭審理。
廣森律所在互聯網上收到龐X祥發出求援信,通過龐X祥母親的委托,擔任其一審辯護人。2012年8月9日,接受龐X祥母親的委托,并經龐X祥同意,正式擔任龐X祥的辯護律師。8月13日本律師向廣西北海市中級人民承辦法官遞交律所函及授權委托書。
北京廣森律師事務所師通過詳細閱卷,制作閱卷提綱、案情分析表、案件事實對比表等二十余份材料,分析案情,發現認定龐X祥涉嫌搶劫事實的證據漏洞百出,矛盾重重,根本就是錯案,決定做無罪辯護。
此后多次與北海市中級人民承辦法官溝通案件情況,指出案件疑點、申明辯護觀點,期望再審法官慎重慮,并督促盡快開庭審理。2013年11月19日,北海市人民以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撤回對被告人龐X祥、香X武(“烏痣九”)的起訴,原北檢刑訴(2012)62號起訴書、北檢刑訴(2008)18號起訴書認定搶劫部分的第2、3、4、5、6起搶劫事實的內容即行作廢。2013年11月21日,北海市中級人民以(2012)北刑二初字第8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以北海市人民撤回對被告人龐X祥、香X武起訴的決定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至此,龐X祥因涉嫌搶劫5起案件被羈押,終于在六年半抗爭后獲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