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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于共犯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共同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不以共同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集團進行活動的或者在共同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組織,是集團。
對組織、領導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的,應當按照他的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北京廣森律師事務所是經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批準設立的一家合伙制專業(yè)性律師事務所。廣森律師致力于為客戶提供{yl}的刑事辯護和建設工程方面的專業(yè)法律fu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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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關于預備、未遂和中止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法,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法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法,由于犯法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法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法過程中,自動放棄犯法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法結果發(fā)生的,是犯法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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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載終昭雪-廣森利劍顯神通
2012年8月龐某母親謝某找到北京廣森律師事務所楊漢卿,為其兒子申冤,在案件訴說過程中,楊漢卿律師得知龐某以搶劫罪被羈押,被北海市海城區(qū)人民高院審判。
此案一審結果以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5年間該案經過一審、二審,發(fā)回重審、再二審等程序仍舊以搶劫罪定罪。龐母說:每次見兒子都很難,并且每次見面,兒子多次強調自己是被冤枉的,龐母說:我沒有別的想法,他是我兒子,我自己的兒子我知道。龐母為兒子在外奔波,只求兒子能活著,
楊漢卿律師被母親的這種堅毅所感動,接下此案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分文不取),并強調,為冤屈者辯護是律師的責任,放心吧,我盡我的努力去為您兒子辯護,您回去吧,放心吧一切有我們。
在接到此案后楊律師進行案件分析,因時隔多年,,尋找證人,搜集證言等方面困難都很大,但楊律師沒有灰心,還是通過各個方面,重新整理,經過3個月的時間,案情證據基本已經掌握,楊律師更加堅定龐某是無罪的。
楊律師在3個月里,北京北海往返十多次,查閱卷宗并且會見龐某8次,多次與、高院溝通,陳述龐某無罪的意見。所有的準備都已經完畢等待高院重審,但就在等待的期間遲遲不肯開庭,楊漢卿律師給廣西省高院院長發(fā)律師函,高度關注此案,經過1個月的溝通,廣西高院批準于30日后開庭。最終,楊律師與溝通,通過所掌握的證據與事實證明龐某無罪,最終撤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