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的附著錨固要求有哪些?
(1)起重機附著的建筑物,其錨固點的受力強度應滿足起重機的設計要求。附著桿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間距和附著距離等,應按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執行。有變動時,應另行設計。
(2)裝設附著框架和附著桿件,應采用經緯儀測量塔身垂直度,并應采用附著桿進行調整,在高錨固點以下垂直度允許偏差為2/1000.(3)在附著框架和附著支座布設時,附著桿傾斜角不得超過10°。
(4)附著框架宜設置在塔身標準節連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應加固。
(5)塔身頂升接高到規定錨固間距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筑物的錨固裝置。塔身高出錨固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出廠規定。
(6)起重機作業過程中,應經常檢查錨固裝置,發現松動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故障未排除,不得繼續作業。
(7)拆卸起重機時,應隨著降落塔身的進程拆卸相應的錨固裝置。嚴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錨固裝置。
(8)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時,嚴禁安裝或拆卸錨固裝置。
(9)錨固裝置的安裝、拆卸、檢查和調整,均應有專人負責,工作時應系安全帶和戴安全帽,并應遵守高處作業有關安全操作的規定。
(10)軌道式起重機作附著式使用時,應提高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和切斷行走機構的電源,并應設置阻擋行走輪移動的支座。

汽車式起重機的使用要點有哪些?
(1)應遵守操作規程及交通規則。
(2)作業場地應堅實平整。
(3)作業前,應伸出全部支腿,并在撐腳下墊合適的方木。調整機體,使回轉支撐面的傾斜度在無荷載時不大于1/1000(水準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銷的應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伸出支腿前應收緊穩定器。
(4)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調整支腿應在無載荷時進行。
(5)起重臂伸縮時,應按規定程序進行,當限制器發出警報時,應停止伸臂,起重臂伸出后,當前節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應調整正常后,方可作業。
(6)作業時,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發現起重機傾斜、不穩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采取措施。
(7)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以上時,嚴禁同時進行兩種及以上的動作。
(8)作業后,收回全部起重臂,收回支腿,掛牢吊鉤,撐牢車架尾部兩撐桿并鎖定。銷牢鎖式制動器,以防旋轉。
(9)行駛時,底盤走臺上嚴禁載人或物。

一、輕小型起重設備
1.千斤頂的主要使用要求
(1)千斤頂應垂直使用,并使作用力通過承壓中心,水平使用時應有可靠支撐措施;
(2)千斤頂底部有足夠的支撐面積,以防受力后千斤頂發生傾斜。頂部有足夠的工作面積;
(3)使用千斤頂時,應隨著工件的升降隨時調整保險墊塊的高度。
(4)使用多臺千斤頂同時頂升同一工件,應采取規格型號相同的千斤頂,采取合理的載荷分配措施。工作時動作應協調,保證升降平穩,無傾斜及局部過載。
2.起重滑車的主要使用要求
(1)起重吊裝常用的是HQ系列起重滑車。不得超負荷使用,多輪滑車僅使用部分滑輪時,滑車的起重能力應按使用的輪數與滑車全部輪數的比例進行折減。
(2)滑車組動、靜滑車的zui小間距不得小于1.5m;跑繩進入滑輪的偏角不宜大于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