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減記賬法
理論依據
增減記賬法的理論依據是“資金占用總額=資金來源總額”
賬戶設置
增減記賬法下,將全部賬戶固定地分為資金來源和資金占用兩大類,不設置雙重性賬戶。如不能把“其他應收款”賬戶和“其他應付款”賬戶合并設置“其他往來”財戶;不能把“應收賬款”賬戶合并設置“其他往來”賬戶;不能把“應收賬款”賬戶合并設置“其他往來”賬戶;不能把“應收賬款”賬戶和“預收賬款”賬戶合并設置“應收賬款”賬戶等。各賬戶的期末余額計算方法如式1所示:
期初余額+本期增方發生額合計-本期減方發生額合計=期末余額
理記賬的對象是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獨立核算單位,如小型經濟組織、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等;理記賬的內容主要是替獨立核算單位辦理記賬、算賬、報賬等業務;理記賬的性質是一種社會性會計fu務活動,是會計工作社會化、專門化的表現;理記賬在法律上的表現則是通過簽訂委托合同的方式來明確和規范委托及受托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理記帳機構與委托人的關系
委托人與理記帳機構應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應載附以下內容:委托人、理記帳機構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明確會計憑證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會計檔案保管的要求;雙方終止合同應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委托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及時向理記帳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對于理記帳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