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訴訟理人單夫純,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被告人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盛某甲、盛某乙醫療費1147.80元、死亡賠償金341783.83元、喪葬費20796.28元、交通費485.47元,以上賠償款項共計364213.3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付清;

委托理人單夫純,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青島金利盈運輸有限公司人民幣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青島金利盈運輸有限公司人民幣248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2014年12月31日,《維權調查》欄目梳理了幾例車主維權過程中常見的糾紛。案例之一“貸買車必須在4S店買保險”引起了不少車主的熱議和關注,不少讀者致電反映在貸購買時被4S店要求必須在店內購買車險,若不在店內續保,繳納的續保押金將不予退還。事情果真如此嗎?記者進行了隨機調查。

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單夫純認為,經銷商在銷售汽車過程中,要求消費者必須在店內投保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屬于違法行為。

單夫純律師介紹,“續保押金”的收取并無法律依據,且存在捆綁性強制銷售行為。根據《消法》規定,商家向消費者銷售車輛保險時應遵循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則,向哪家保險公司投保、通過哪種渠道投保、購買哪些商業險種,這些都是消費者的權利,經銷商無權剝奪。
從法律上講,經銷商收取“續保押金”并強制消費者在店內購買車險,屬于捆綁銷售,嚴重違反消保法,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自由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