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天津市人民關于印發(fā)天津市居住管理辦法的通知》居住是境內(nèi)來津人員在本市就業(yè)、居住進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fu務、參與居住地社會事務,以及通過積分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證明,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有效。
居住積分制是指通過科學設置和確定積分指標體系,對居住持有人申請積分入戶的條件進行指標量化,并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根據(jù)指標的總積分,排名確定申請人入戶資格。
積分申請受理窗口每年6月公布上半年積分,12月公布下半年積分,并通過天津市居住積分專欄網(wǎng)站公布。積分公布時間為三個工作日。
積分申請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不計算積分;但是申請人年齡不超過35周歲,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技師以上職業(yè)技能等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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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戶吉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積分落戶政策申請多久可以公布?
關于發(fā)布時間就由市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積分入戶人口指標總量。符合申請條件的持有人,由用人單位收集匯總其申請材料,于每年的1至4月和7至10月,到市行政許可fu務中心提出積分入戶申請。
于每年6月、12月公布積分入戶人員名單,并出具辦理天津市常住戶口的證明。用人單位持市人力社保部門出具的辦理天津市常住戶口的證明,在6個月內(nèi)到居住地公安申請辦理入戶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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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落戶在集體戶口的,由集體戶口所屬單位(bao括大型用工企事業(yè)單位和市、區(qū)縣人民所屬的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負責申報。申報由用人單位(集體戶口所屬單位)通過網(wǎng)上注冊、登記信息、測評指導分值后,按預約的交件時間到市行政許可fu務中心、濱海新區(qū)行政fu務中心或在其他區(qū)縣設立的持有人積分受理點申報。
社會保險積分按照繳費每滿一年,養(yǎng)老保險積4分,其他險種各積2分計算,可分險種單獨計分,五項保險每滿一年積12分。申請人積分時社會保險繳費不足整年的,積分可按險種分值計算到月后進行累加。
積分申請人在本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六年的;積分申請人配偶在本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一年的,可以按照積分指標及分值表規(guī)定的分值計算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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