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運律師|房屋拆遷賠償|土地拆遷賠償|法律土地糾紛
福建拆遷系列之:一審無視事實,行政判決被撤銷
糾紛:行政強制執行
案源地:福建省福州市
司法程序:上訴
被上訴人:福州市晉安區城市綜合局
理律師:北京圣運律所拆遷律師王優銀、劉國宏、宋金玉
2014年3月7日,由北京圣運拆遷律師王優銀、劉國宏、宋金玉理的鄭女士訴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城市綜合局行政強制一案取得重大進展。
因一審無視基本事實,導致該案在一審中失利,判決對當事人鄭女士十分不利。三位拆遷律師毫不猶豫地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提出了上訴,并且在上訴書中詳盡的陳述了上訴理由,終于致使二審作出裁定:撤銷福州市晉安區人民(2013)晉行初字第190號行政判決,并將該案發回福州市晉安區人民重審;同時,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退回上訴人鄭女士。
行政訴訟中難得一見的撤銷判決的裁定在圣運拆遷律師的努力下橫空出世,彰顯出圣運拆遷律師的盡職盡責和專業性。當然,從中也可以隱約解讀出我國司法環境逐步在改善,這是所有圣運人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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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拆遷案例:政府侵害被征收人補償方式選擇權,撤銷征收補償決定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陰區(以下稱淮陰區政府)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決定對銀川路東舊城改造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實施征收.同日,淮陰區政府發布《銀川路東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何剛位于淮安市淮陰區黃河路北側3號樓205號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圍內.經評估,何剛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評估單價為3901元/平方米,經營性用房評估單價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補償商談過程中,何剛向征收部門表示選擇產權調換,但雙方就產權調換的地點、面積未能達成協議.2012年6月14日,淮陰區政府依征收部門申請作出淮政房征補決字[2012]01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主要內容:何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59.04平方米,設計用途為商住.因征收雙方未能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淮陰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1、被征收人貨幣補償款總計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剛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7日內搬遷完畢.何剛不fu,向淮安市申請行政復議,后淮安市復議維持本案征收補償決定.何剛仍不fu,遂向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淮陰區政府對其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
裁判結果
淮安市淮陰區人民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否侵害了何剛的補償方式選擇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條例》)第二十一條款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通過對本案證據的分析,可以認定何剛選擇的補償方式為產權調換,但被訴補償決定確定的是貨幣補償方式,侵害了何剛的補償選擇權.據此,作出撤銷被訴補償決定的判決.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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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寧波拆遷案例:透明是解決問題最管用的法子
【案情概要】
馬女士是寧波市鄞州區邱隘鎮田鄭村村民,馬女士合法承bao的土地因邱隘鎮田鄭村新村建設項目被征收,為核實土地征收的合法性,馬女士向寧波市國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書面公開航拍圖。寧波市國土局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書》,以馬女士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涉密信息為由,告知馬女士不能公開該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寧波市國土局對馬女士申請公開的信息應當進行區分處理,對于涉密部分信息不予公開,而對于涉及馬女士切身利益的部分信息應當予以公開。馬女士認為,寧波市國土局作出不予公開的答復屬于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的行為,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
為了維護切身利益,馬女士聘請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的王優銀主任律師團隊幫助協調解決此事。在接到當事人的委托后,主任律師團隊及時啟動了相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復議機關依法申請寧波市國土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并責令其公開相關政府信息。
【律師總結】
政府信息公開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開與社會成員利益相關的信息,允許社會成員通過查詢、閱覽、復制、摘錄、下載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的行為。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施行把社會文明程度推進一大步,實現了開明政府、透明政府、陽光政府。陽光是的防腐劑,路燈是的jc,透明是解決問題最管用的法子。政府是的信息擁有者和控制者,信息時信息已是重要資源,對土地征收來說,信息公開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我們必須認真學習和執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切實保護個人的知情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