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運律師|房屋拆遷賠償|土地拆遷賠償|法律土地糾紛
北京拆遷系列之:拆遷期限延期行為可訴
【事實概要】
付先生等八人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縣擁有一處合法的商業用房并從事經營活動。2015年2月2日付先生通過一份《房屋評估報告》看到了自己房屋的價值,感到自己蒙受巨大損失,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付先生認為,要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借助專業律師的幫助。在這樣想法的指引下,付先生找到了專業維護被拆遷人合法利益的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優銀主任律師團隊王優銀律師和魯金艷律師,作為本次案件的委托人。
【辦案掠影】
律師辦案輯:了解案情,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問路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優銀主任律師團隊王優銀律師和魯金艷律師通過面談和電話溝通,感到付先生等八人對拆遷的前因后果都不是很清楚,只是知道自己的合法房屋將要被征收,了解一些情況,但是不太完整。在此情況下,付先生等八人在二位律師的幫助下,向當地政府申請公屋征收相關信息,以求掌握充足的信息,為維護付先生等八人的合法權益打下堅實的基礎。
律師辦案第二輯:申請行政復議,縣政府征收決定被確認
在收集政府信息資料的基礎上,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優銀主任律師團隊王優銀律師和魯金艷律師發現了其中存在的兩處程序問題,即縣政府的征收決定既沒有公告程序,也沒有經過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另外,該征收決定的社會風險評估主體,這是實體問題。二位律師以此為突破口,指導付先生等八人通過行政復議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幫助起草了《行政復議申請書》。經過湖州市審理,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確認德清縣作出的關于付先生房屋所在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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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運勝訴通告:二審勝浙江省玉環縣
【委托人】:陳先生等十二人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優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玉環縣
【案情簡述】:
陳先生等12名村民系玉環縣蘆蒲鎮分水村村民。因浙江省樂清灣大橋及接線工程建設項目需要,需征收陳先生等村民的承bao地。2014年3月12日,玉環縣國土局填報了該工程玉環段的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并由臺州市國土資源局匯同上報。2015年2月17日,作出國土資函《關于樂清灣大橋及接線工程(臺州段)建設用地的批復》,載明經批準,同意玉環縣、溫嶺市將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共計批準建設用地202.9982公頃由當地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作為樂清灣大橋及接線(臺州段)工程建設、“三改”用地和拆遷安置用地。
2015年3月10日,玉環縣下設的玉環縣沿海高速公路工程建設指揮部收到上述批復的傳真件。同年3月16日,玉環縣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于同日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予以張貼。同年4月7日,浙江省國土廳作出《關于轉發<關于樂清灣大橋及接線工程(臺州段)建設用地的批復>的函》,要求玉環縣政府按照批復要求認真做好各項工作。
為了維護切身利益,陳先生聘請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的王優銀主任律師團隊幫助協調解決此事。在接到當事人的委托后,主任律師團隊及時啟動了相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一審提起訴訟,要求確認玉環縣政府作出的《方案公告》,一審駁回了陳先生等人的訴訟請求。
【勝訴結果】:
最終,浙江省高級人民以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糾正為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撤銷一審作出的行政判決,并確認玉環縣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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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拆遷系列之:一審無視事實,行政判決被撤銷
糾紛:行政強制執行
案源地:福建省福州市
司法程序:上訴
被上訴人:福州市晉安區城市綜合局
理律師:北京圣運律所拆遷律師王優銀、劉國宏、宋金玉
2014年3月7日,由北京圣運拆遷律師王優銀、劉國宏、宋金玉理的鄭女士訴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城市綜合局行政強制一案取得重大進展。
因一審無視基本事實,導致該案在一審中失利,判決對當事人鄭女士十分不利。三位拆遷律師毫不猶豫地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提出了上訴,并且在上訴書中詳盡的陳述了上訴理由,終于致使二審作出裁定:撤銷福州市晉安區人民(2013)晉行初字第190號行政判決,并將該案發回福州市晉安區人民重審;同時,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退回上訴人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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