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運律師|房屋拆遷賠償|土地拆遷賠償|法律土地糾紛
圣運勝訴通告:二審勝浙江省玉環縣
【委托人】:陳先生等十二人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優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玉環縣
【案情簡述】:
陳先生等12名村民系玉環縣蘆蒲鎮分水村村民。因浙江省樂清灣大橋及接線工程建設項目需要,需征收陳先生等村民的承bao地。2014年3月12日,玉環縣國土局填報了該工程玉環段的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并由臺州市國土資源局匯同上報。2015年2月17日,作出國土資函《關于樂清灣大橋及接線工程(臺州段)建設用地的批復》,載明經批準,同意玉環縣、溫嶺市將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共計批準建設用地202.9982公頃由當地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作為樂清灣大橋及接線(臺州段)工程建設、“三改”用地和拆遷安置用地。
2015年3月10日,玉環縣下設的玉環縣沿海高速公路工程建設指揮部收到上述批復的傳真件。同年3月16日,玉環縣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于同日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予以張貼。同年4月7日,浙江省國土廳作出《關于轉發<關于樂清灣大橋及接線工程(臺州段)建設用地的批復>的函》,要求玉環縣政府按照批復要求認真做好各項工作。
為了維護切身利益,陳先生聘請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的王優銀主任律師團隊幫助協調解決此事。在接到當事人的委托后,主任律師團隊及時啟動了相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一審提起訴訟,要求確認玉環縣政府作出的《方案公告》,一審駁回了陳先生等人的訴訟請求。
【勝訴結果】:
最終,浙江省高級人民以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糾正為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撤銷一審作出的行政判決,并確認玉環縣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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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拆遷系列之:圣運律師出手,縣政府征收決定被確認
【事實概要】
樊先生是江蘇省宿遷市的一個普通居民,2014年,政府下達征收拆遷的通知,要對樊先生的老房進行了拆除并重建。樊先生心疼自己住了幾十年的老房子,但對于維權方面的信息知之甚少。為了核實自己老房子被征收的合法性,和本村其他六個居民一起找到了北京市圣運律師事務王優銀主任,來北京進行詳細洽談之后,與王優銀主任接洽來制定維權計劃。
【律師看法】
政府信息公開,既是公眾了解政府行為的直接途徑,也是公眾監督政府行為的重要依據。通過政府信息公開,不僅可以促進政府的依法執政,也使得公民在面對的具體行政行為時找到了一個維權的途徑。王優銀主任律師提醒大家,以后遇到類似的行政案件,要勇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維權不僅可使自身利益不受損害,也能為推動中國法治進程獻出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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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農村拆遷案例:街道辦強拆鬧劇,最終敗訴收場
【案情簡介】
汪先生經營的網袋廠位于山東省日照市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汪先生合法經營該廠多年,2015年7月17日,汪先生在未收到任何告知的情況下,其所經營的廠房遭到日照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的拆除。汪先生作為一個普通公民,面對強勢的對方,加上自己法律知識的匱乏,所以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須要找專業的拆遷律師來幫助自己。汪先生經過多次咨詢和朋友的介紹之后,最終來到北京,選擇了在拆遷領域有影響的圣運律師事務所。
【辦案掠影】
圣運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后,根據汪先生案件的實際情況制定好維權方案,最終決定由王優銀律師和其團隊主辦律師魯金艷律師理該案件。通過認真仔細的研究汪先生的案件情況,魯律師發現本案的關鍵環節有兩個,個關鍵環節是拆除房屋的實施主體問題,因為這是被告承擔責任的前提。第二個關鍵環節是拆除行為是否合法。通過魯律師的,根據汪先生提供的當地的出警記錄,專業能力很強的魯律師很快就發現,在拆除行為的現場有當地街道辦的工作人員指揮。由此便確定了此次拆遷行為的實施主體是政府機關。接下來魯律師發現被告北京路街道辦不是適格的拆除行為實施主體,也沒有合法的拆除行為依據。因此魯律師向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在魯律師的努力下,經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依法開庭審理,日照市中級人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確認被告日照市東港區北京路街道辦在2015年7月對汪先生廠房的拆除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