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的核發
排污許可制度的統一監督管理,制訂相關政策、標準、規范,指導地方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其余的排污許可證原則上由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被調整為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派出分局的,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所屬派出分局實施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排污許可證申報排污許可證申報代辦
排污許可證申報平臺
包括主要生產裝置、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信息。 對于實施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記載的許可事項可只包括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環境管理要求和其他信息也都可以適當簡化。排污許可實施信息化管理。環保部將建設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信息平臺”),各地現有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都將實現數據的逐步接入。排污許可的管理全過程都將在信息平臺上進行。排污許可證申報排污許可證申報代辦
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應載明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信息。
排污許可證副本還應載明主要生產裝置、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
等信息。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可作適當簡化。各地可根據管理需求在排污許可證副本載明其他信息。
下列環境管理要求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環境保護措施要求。
(二)自行監測方案、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求。
(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等信息公開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可作適當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