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要求
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并為此享受國家或地方優惠政策的,應當將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載明;地方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別要求的,也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C. 環境管理要求。 環境管理要求主要包括四個方面: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環境保護措施要求。 ? 自行監測方案、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求。 ?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等信息公開要求。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排污許可證申報排污許可證申報問題
排污許可證申請兩步走
申請排污許可證分兩步。 首先,排污單位應當在申請之前對主要申請內容進行公開。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申請前信息公開可以通過信息平臺或者其他規定途徑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進行,公開時間不少于5日。 然后,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排污許可證申報排污許可證申報問題
對采用相應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或者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排污單位采用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要求的污染治理技術的,核發環保部門可以認為排污單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措施有能力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
不符合前款情形的,排污單位可以通過提供監測數據予以證明。監測數據應當通過使用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和技術規范的監測設備取得;對于國內采用的污染治理技術,應當提供工程試驗數據予以證明。
依據全國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適時修訂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