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撤銷情形
排污許可證注銷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發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注銷手續并及時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
(一)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排污單位被依法終止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三)法律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排污單位應當在
三十日內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補領排污許可證,遺失排污許可證的還應同時提交遺失聲明,損毀排污許可證的還應同時交回被損毀的許可證。核發機關應當在收到補領申請后十日內補發排污許可證, 并及時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排污許可證申報排污許可證申報代辦
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確定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的核發環保部門、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并向社會公告。
依據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部分地區決定提前對部分行業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該地區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報備案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告。
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時限前已經建成并實際排污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名錄規定時限申請排污許可證;在名錄規定的時限后建成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排污許可證。
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在提交排污許可申請材料前,應當將承諾書、基本信息以及擬申請的許可事項向社會公開。公開途徑應當選擇包括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排污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許可證申報排污許可證申報代辦
根據暫行規定,排污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 排污許可證的正本上會載明排污單位的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信息。排污許可證申報排污許可證申報代辦
排污許可證的副本上會載明四個方面的信息: A. 排污單位的基本信息; B. 許可事項。 許可事項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 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 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總 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確定)。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