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五證合一后 稅務變更需注意哪些
需要在規定的日期內完成相應的稅務變更事項,需要具體注意的事項bao括以下內容:
1需要重新發放領購簿,請在領取新證后到辦稅fu務廳領購時,及時申請換領新的領購簿;
2需要重新刻制專用章,由于新證登記的號碼是企業的社會信用碼,與企業的老稅號不同,所以需及時刻制新的專用章;
3需要重新簽訂銀稅協議和聯網,到辦稅fu務廳領取稅銀庫三方協議然后重新進行簽訂,并且到繳稅銀行辦理扣款聯網新手續注意記與原協議號可以超后一位識別碼來加以區分;
4需要重新認證專用,企業取得的老稅號專用,短期之內(一般納稅人檔案保留期限為1至3個月)仍可認證抵扣,但應以老稅號登認證系統認證,新稅號專用請以新稅號登陸認證系統認證,且請及時(30日內)通知客戶更改信息;
5在30個工作日內攜帶金稅盤(稅控盤),辦理稅控系統的重新發行手續。

關于規范成本分攤協議管理公告的解讀
一、企業與其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議,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哪些資料?
企業應自與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成本分攤協議副本。企業與其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議,即意味著與其關聯方發生了關聯業務往來,無論該協議執行與否,均應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二、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是否應經稅務機關審核?
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無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核。稅務機關將加強對成本分攤協議的后續管理,如果成本分攤協議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和成本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稅務機關將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三、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期間,是否應進行補償調整?
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期間,參與方實際分享的收益與分攤的成本不配比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補償調整。參與方未做補償調整的,稅務機關將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六類納稅人應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根據扣繳義務人類型不同,扣繳稅款登記類型分為六類:
{dy}類:臨時發生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不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第二類: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發放《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證》。國稅發〔2006〕37號文件第四條規定,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應當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
第三類: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可直接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第四類:正常辦理務登記證的扣繳義務人,由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另外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國稅發〔2006〕37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不發扣繳稅款登記證,由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
第五類: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扣繳稅款,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并在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款項時,依法扣繳企業所得稅。第十五條規定,發生本辦法第四條扣繳義務的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第六類:對非居民企業實施源泉扣繳的扣繳義務人,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第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或協議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