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城區支行與張偉、山東君道置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托理人單夫純,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被告張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城區支行借款本金322692元及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約定利率,自2014年7月16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城區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411元,訴訟保全費2270元,由被告張偉負擔。

原告李某甲,臨沂傅莊中學教師,居民。
被告范某,臨沂第二十一中學教師。
委托理人單夫純,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甲與被告范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曉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甲、被告范某及其委托理人單夫純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負擔。
如不fu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王傳鳳訴周永杰離婚糾紛民事判決書
委托理人單夫純,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系自主合法婚姻,婚后雖因家庭瑣事,有所爭執,致使原告心生不滿情緒,但并未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如夫妻雙方能夠互相諒解,多做溝通,xc隔閡,充分珍惜現有的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故對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傳鳳與被告周永杰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傳鳳負擔。

